关于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

汕房金通〔2024〕32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信信息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2〕22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贷款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逾期不良信息)将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信息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

三、已办理冲还贷、约定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配偶,请在每月还款日(不含当日)前,确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划扣,余额不足部分将在贷款绑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补扣。未办理上述业务的借款人(包括异地贷款职工),系统将在贷款绑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足额划扣。
四、请借款人留存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联系方式不真实有效或变更不及时,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1日

发布于 2025-01-06
129
目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