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梁,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湖南新宁人,1990年6月参加工作,199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5年4月至2007年1月,任原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纪检监察处处长;2007年1月至2012年3月,任原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大队长(期间于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挂职永州市蓝山县县委常委、副县长);2012年3月至2018年9月,任湖南湘核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9月,被免去湖南湘核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2013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唐国梁在担任湖南湘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核投资公司”)总经理、湖南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国有资金拆借、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凯程纸业有限公司、胡某、陈某3、唐铁军等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186.16万元及价值9000元的手机一台。唐国梁个人得赃款72.16万元和9000元的手机一台。
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0月,陈某1通过焦某、肖某获知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鹰公司”)需借款4000万元。经陈某1提议,湘核投资公司会议决定同意借款4000万元给猎鹰公司,并于2013年11月27日与猎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年利率22.4%,另收取7.6%每年的财务顾问费。2013年11月29日、12月2日,湘核投资公司分两次共转入4000万元至猎鹰公司。
洽谈中,陈某1向肖某提出在合同约定的费用之外另收取160万元“业务费”,后陈某1向唐国梁汇报此笔借款有120万元“业务费”,唐国梁同意收受。2013年12月,肖某收到猎鹰公司给付的“业务费”180万元现金,将160万元交焦某转给陈某1。陈某1在隐瞒40万元的情况下,将120万元“业务费”到位的情况告知唐国梁、谭某后,三人商议平分。被告人唐国梁收受40万元后部分用于购买车库,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2013年底,陈某1通过焦某、中信银行岳麓支行副行长张某2居间衔接长沙凯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公司”,负责人李武)过桥资金借贷业务。湘核投资公司因资金不足,便与湖南省核工业局306大队以衡阳湘核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作,共同出借过桥资金给凯程公司。在此期间陈某1告知唐国梁,此笔过桥资金借款除了按日计算利息外,还有给个人的“佣金”,唐国梁表示同意。陈某1考虑湘核投资公司应收取的利息及个人“佣金”,通过焦某向李武索要88万元过桥费用,焦某向李武索要160万元过桥费用,李武同意。2014年1月21日,湘核投资公司借款6000万元给凯程公司,同月22日,衡阳湘核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670万元给凯程公司,同月23日凯程公司将7670万元借款分别归还给湘核投资公司和衡阳湘核投资有限公司。
几日后,李武交给焦某159万元现金过桥费用,焦某从中拿出88万元交给陈某1,10万元交给省核工业局306大队经管科副科长熊某。陈某1从88万元中隐瞒了18万元,向唐国梁报告收取了70万元过桥费用。唐国梁与陈某1商定后,两人各分得18万元,另分给谭某6万元,送给张某210万元,入湘核投资公司“小金库”账户18万元。2014年4月,李武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唐国梁等人担心收受“佣金”的事情暴露,同时考虑到湖南省核工业局306大队因李武被抓致使原来1000余万元借款无法收回,经商议后将131万元(焦某61万元、陈某136万元、唐国梁18万元、谭某6万元、张某210万元)全部退还至湖南省核工业局306大队。
3、2014年2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核文化公司”)公司先后在湖南永州市、衡阳市省崇阳县开设影城。湘核文化公司总经理胡某为感谢湘核投资公司董事长唐国梁对湘核文化公司开设影城的支持,分别在上述三个影城开业前到唐国梁办公室,送给唐国梁1万元现金,共计3万元,唐国梁予以收受,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4年湘核投资公司未完成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的目标任务,班子成员没有绩效奖金。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唐国梁要求胡某从胡某的绩效奖金中拿出3万元给唐国梁,胡某为感谢唐国梁的关照,几天后在唐国梁办公室送给唐国梁现金3万元,唐国梁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唐国梁与胡某聊天中提及自己的手机不好用,胡某为获得唐国梁日后关照,安排湘核文化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唐某购买一台价值9000元的三星手机送至唐国梁办公室,唐国梁予以收受。
4、2017年3月,湘核投资公司全面接管湖南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2017年5月,被告人唐国梁兼任佰利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2017年9月陈某3挂靠湘潭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奥体城附属工程。施工期间,陈某3多次通过谭某请托唐国梁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关照,谭某向唐国梁转达了陈某3的请托。陈某3为谋求唐国梁在工程款支付以及后续工程承揽等方面的关照,于2018年1月和2018年5月通过谭某两次送给唐国梁共3万元现金,唐国梁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国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唐国梁违法所得五十五万零六百元上缴国库(已退缴三十万四千九百元,余款一十五万五千七百元在湘潭市暂扣款中扣划)。
作为普通公民,我认为国企总经理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并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会计账簿是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文件,销毁这些账簿可能会导致财务数据的失真,进而产生不良后果。
作为总经理,他应该承担维护企业利益和财务透明度的责任,而不是故意破坏会计信息。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国企的声誉和信誉,也对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法律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判处该总经理3年的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的判决不仅能够起到惩罚作用,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管理者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国企在内部管理上也应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管理的审计和监管,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总之,对于国企总经理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并且支持法律的公正裁决。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我们可以提高企业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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