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察机关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软暴力“套路贷”、公益诉讼案件过半数
扬子晚报网1月8(记者刘浏)长江非法采砂,公益诉讼让犯罪者赔偿生态恢复费用200余万;介入“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监督撤案48件。1月7日上午,南京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件,并对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表彰。为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办案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了提升全市检察干警强化法律监督、办理精品案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经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等组成的评委会评选和市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江宁区检察院办理的“赖某等9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十件案件被评为“2019年南京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件”。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件中,直面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展示打击“套路贷”等热点犯罪问题的成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这两类案件占了七件。从典型案件中显示了目前对这两类案件的重点打击力度,聚焦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民生领域,展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的决心。也展示全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和信心,也能体现检察官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三个效果”统一的办案水平和能力。
附:2019年南京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件
(一)768个自然人和13家企业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2018年10月,南京六合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樊某等8人,曾因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或销售假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8年12月12日,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曾因食品方面的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两件案件的被告人依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但监督部门均没有依法对他们作出“从业禁止”处理。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被行政机关决定吊销证照后,仍继续从事食品药品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
不能让违法犯罪者一而再的破坏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去年初开始,南京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从业资格禁止令落实情况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对2015年10月1日以来办理的食药领域刑事案件进行回头看,逐案梳理其中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确保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近一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梳理食药领域刑事案件883件,督促监管部门将768个自然人和13家企业纳入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他们将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禁止从事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市人大在听取专项行动的汇报后,拟在《南京诚信条例》中对食品、生态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信用治理作出相应规定。
(二)打击传销“第一案”,7天批捕99名嫌疑人
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赖宏欣、万家齐等99人,在南京市江宁区等地,打着“连锁经营”旗号,以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金额加入“1040阳光工程”,即可在3年内盈利1040万元为诱饵,通过亲友、同学等关系发展下线,骗取群众财物。2018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赖宏欣等101人向江宁区院提请逮捕。这起案件是南京市开展打击传销系列战役以来的首案,也是近年来摧毁传销组织架构最为完整的案件。
经过审查,江宁区检察院7天内批捕99名嫌疑人,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人,监督立案3人。目前该案事实已经完全查清,大多数人员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均认罪认罚,有80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1年6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套路贷”打“假官司”?检察监督撤案48件
2016年起,薛某、毛某、冯某等人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利用再校大学生涉世未深,欺骗他们签下远超出实际金额的借据、收据,并让债务人手持相当于借条金额的现金与借条、收条拍摄照片,后扣除利息、手续费、介绍费等相关款项,交付远低于借条金额的现金。在债务到期而未收到还款的情况下,3人借助民事诉讼手段,利用制造的借条、收条等证据,到法院起诉借款学生。法院根据原告薛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判决借款学生向原告偿还借款余额。
2019年7月,鼓楼区检察院发现薛某等3人关联48起民间借贷诉讼纠纷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遂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固定“套路贷”虚假诉讼证据。
在对薛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鼓楼区检察院及时向江宁区检察院移送民事诉讼监督线索。市检察院牵头指挥督办,两级院统一办案思路和监督方法,仅用15天时间就作出监督决定,认为这批民事这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且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针对上述案件以类案形式向江宁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江宁法院全部采纳了监督意见,对上述48件案件裁定再审,最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四)洗舱水直排长江,办案推动打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
2018年4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托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联合环保、公安等联盟成员单位对辖区内长江沿线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洗舱站违规储存废油、堆放废渣,并通过暗管偷排废水至长江,造成长江江滩与江水的污染。案发后,鼓楼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多次联合环保、公安及上级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查看犯罪现场,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废水排放量的计算及暗管偷排、倾倒堆放等具体违法类型来侦查取证。
经审查,该洗舱站负责人项某雇佣何某等人,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可证的情况下,对洗舱站接收的油船洗舱水(系危险废物)进行油水分离、沉淀过滤等非法处置,将处置后产生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或通过暗管排入长江,将处置后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倾倒,造成江滩环境污染。
2019年6月3日,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项某等人排放有毒有害废水500余吨意见,对项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非法采砂5万吨,公益诉讼获赔212万
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由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的徐某等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起案发于国家重点航道工程附近的非法采砂案,历经两年时间,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获判决采纳,有力保障了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安全。
2017年4月24日至6月5日间,被告徐某聘用被告王某顺、王某珠等人,在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仪征丁坝下游禁采区内采砂5.4898万吨,非法获利人民币47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鼓楼区院审查起诉。
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应当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通过专家20余次的科学分析和论证,最终科学定量分析计算出该案生态损害赔偿费用、评估费共计212万余元,获两审法院全额采纳。
(六)随意排放危险废弃物,5家公司、22名被告人被处罚
2013年至案发期间,5家涉案危险废弃物产生企业在明知某清洗公司无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200余吨危险废弃物容器交由无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公司清洗、处置,致使混有剧毒危险化学品的清洗废水通过暗管被直接排放至河流中,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六合区检察院对涉案的五家生产危险废弃物公司及14名主要责任人员,清洗公司8名主要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0万余元。2019年1月、5月六合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5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一万至四十万不等的罚金。公益诉讼诉求也被法院采纳,各被告赔偿了全部诉请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七)挖出64.5万条“隐身数据”,3名被告被判刑
2018年11月至12月,吴某通过在QQ兴趣部落发布广告联系买家的方式,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8万条,并获利人民币2749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累犯,2019年1月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批准逮捕。
经过补充侦查,涉案最大的一笔犯罪事实被挖出。2018年12月,吴某通过QQ向王某江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4.5万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490元。该案涉及的个人信息数量从3.8万条增加到68.3万条,王某江因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且利用其获利7.6万余元也被追诉。
2019年,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吴某、王某柱、王某江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吴某、王某、王某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到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万五千元至八万元不等的人民币罚金。
(八)“软暴力”讨债,南京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案7名被告被判刑
南京某寄卖经济有限公司负责人单某,以公司名义对外非法高利放贷,并采用欺骗等手段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据。后为讨要非法债务,单某先后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采用殴打、恐吓、上门滋扰、纠缠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向数十名群众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造成18人背井离乡;7个家庭妻离子散;4个家庭老人被逼住地下室;10个家庭房产被逼抵押或变卖,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2018年4月,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对单某等7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六合区检察院发现单某等人以违约金为由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条,2次通过起诉骗取法院判决,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同时妨害司法秩序,涉嫌虚假诉讼。据此,六合区检察院依法指控单某等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就2件错误的民事判决提起再审检察建议。
2018年12月29日,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罪等对单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六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做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该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九)18万工资被拖欠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拿回
2019年初,溧水区检察院在走访人社局过程中发现,南京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营业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经多次催要工资未果,引起农民工强烈不满。
溧水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农民工陶某等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院内制定的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实施办法,对该案进行优先立案,优先审查。
经审查,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陶某等22名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陶某等人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与法有据。溧水区检察院决定支持陶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溧水区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很快,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书和22名农民工的全部诉求。
(十)南京首起套路贷案,13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判刑
2017年以来,高某等13人在安徽、南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揽多名业务员,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途径发布贷款信息吸引借款人前来借款。并通过在借款人协议上备注如无逾期按借款额还款的方式,哄骗借款人按照借款金额的多倍书写借条和收条;上述手续签订后,以收取家访费、利息等各种理由减少放款额度,致使借款人只能借到很少的金额。当借款人逾期或者借故拖延成逾期,业务员会携带多倍借条上门,以各种软暴力形式催收,从而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
2018年1月,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审查起诉中,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查明犯罪嫌疑人在经营过程中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厘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每笔犯罪事实和金额进行核实,查实犯罪金额达到33万余元。如被害人张某在该小贷公司借款2万,实际到手1.4万,却被要求还6.2万。
秦淮区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对高某等13人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高某等13人6年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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