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学习反垄断法——企业合规 行政监管激励
撰稿:肖贵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
某区县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
关键词:反垄断法及其规制典型案例企业合规
一、我国反垄断法行政监管激励案例
案例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四川省水泥协会因组织和推动具有竞争关系的6家水泥经营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罚款50万元。与此同时,6家水泥企业均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罚款,累计金额超59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关于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后因机构改革由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继续查办本案。
据查,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具有竞争关系的6家水泥企业在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开展监督工作,对拒不接受涨价、未确认涨价的下游客户统一联合停供。立案调查开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在明知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未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6家经营者达成变更水泥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垄断协议实施,其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局责令四川省水泥协会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同时,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具有竞争关系的6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020年12月2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没收上述6家水泥经营者违法所得,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1%—2%的罚款。6家水泥企业累计被罚没超5931万元,其中,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被免予行政处罚。
【1】《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03月25日A3版)
另,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川市监处〔20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但鉴于当事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极大程度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因为四川双马是上市公司,其财务数据非常透明。根据四川双马的2016年年度报告,其营业收入约22.3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53.9万元,若以此作为处罚基数,其被免除的罚款数额为4476万元,加上没收违法所得,免除总金额可能达到将近1.3亿元,大大超过对水泥协会和其他五家水泥企业的罚没总额(没收违法所得1561.1万元,罚款4420.1万元,合计5981.1万元)。
案例二、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经调查,2018年5月,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全市9家会员单位达成二手车服务费涨价协议,涉案9家企业均按照协议规定上涨二手车交易服务费。2020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441.37万元。
【2】
另: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市监案〔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鉴于当事人(海盐县永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第一个主动向本机关报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为调查认定该垄断协议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免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3】
上述案例中,对涉及到反垄断法行为给予了最大的行政宽大激励,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域外:反垄断法的行政监管激励规制(美国)
建有良好的合规计划,即便在那些没有达成和解协以的案件中也可以成为政府部门对企业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制裁的重要根据。例如,根据SEC发布的执法手册,因为建立合规计划而获得合作奖励的企业,有可能被减轻或免除民事罚款。而在BIS的执法程序中,一个合乎指导规定、运行良好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BIS从轻或者免除行政制裁的重要根据。
将合规作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方面,OFAC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律的企业,OFAC并不是单纯地处以行政处罚,而是鼓励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并给予适度的执法奖励,对于众多企业而言,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不仅可以帮助其有效识别交易中的合规风险,有效阻止OFAC对企业的监管调查:而且在监管处罚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还可以使企业的违法情节适当“降级”,从而使OFAC减轻对企业的处罚力度。
0FAC曾发布过一份《经济制裁执法指南》,明确将企业是否采用了合规计划以及合规计划是不有效,与该指南所认定的违规行为性质和处罚幅度发生关联。从而促使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
此外,0FAC在对违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特别是确定行政罚款时,可能会考虑以下十个相关因素,心认定企业是否存在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1)故意或放任违法;(2)对违规行为明知;(3)损害制裁目标;(4)违规企业的特征;(5)合规计划;(6)补救措施;(7)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8)企业执法行动;(9)未来的合规或威慑效果;(10)其他个案分析因素。
根据OFAC的《合规承诺框架》,将违规企业确立制裁合规体系的情况纳入第5项或第6项因素下进行考量。根据上述第5项因素,假如违规企业在发生违规行为时存在SCP,那么,OFAC将根据该合规计划的有效程度,酌情减轻行政罚款的数额。而假如违规企业在违规行为发生后,依据其内部的合规计划做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那么,OFAC将根据第六项因素进一步减轻对其作出的行政罚款数额。当然、在判定全业违规行为是否属于极为恶劣并确定基准罚款额之后,0FAC依据违规全业确立合规计划的情况,究竟如何进行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是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4】《企业合规基本理论》陈瑞华
OFAC直接隶属于美国总统战时和国家紧急情况委员会,经特别立法授权可对美国境内的所有外国资产进行控制和冻结,同时负责在对外经济和贸易制裁事宜上,与美国的欧洲盟国进行紧密合作。中文名: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外文名:ofac.作用:管理和执行美国对外经济和制裁。成立时间:1940年。[5]百度百科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立法、执法、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以下称“新《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反垄断法》(08年),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8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二审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14736件,审结13946件,年均增幅达18%;新收一、二审垄断民事案件158件,审结189件(含旧存),年均审结超60件。
2022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努力打造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一文载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新领域案件10万余件。其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180件。
【6】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2年08月04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发布以前,反垄断执法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行使,2018年起由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单独行使,执法机构负责出台配套规章制度。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继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4部指南,又于2021年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城的反垄断指南》,为未来企业合规提供了重要指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制订了《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规范性文件。
四、新《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制:
1、垄断协议
新《反垄断法》第16条将“垄断协议”规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其核心就是共谋,具体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帮助合谋的主体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市场主体,因经营同类产品、服务而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达成的垄断协议,如本文所举二例: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主体是处于同一经营阶段,同一生产、流通环节的同业竞争者。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市场主体,,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交易或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联合。主体是处于不同经营阶段、不同生产、流通环节,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只禁止有关价格垄断协议)。
立法的侧重即为执法的侧重,自2008年以来,执法机构还未对纵向垄断协议价格进行过规制,实务中比较少见。
同时,若有新《反垄断法》(22年)第2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豁免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豁免事由包括达成协议是为: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类证据,应由被调查市场主体在执法部门规制时主动积极提供。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新《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将”相关市场“定义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与垄断协议相比,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主要是针对经营者的单独行为。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在新《反垄断法》第2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综合考虑因素,在新《反垄断法》第23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典型行为,在《反垄断法》(22年)第22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强调,在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一般应当界定被诉垄断行为所影响的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说明理由。但是,若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原告对相关市场界定不承担证明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应当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这与新《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的相关规定可以形成呼应,表明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原告可以不承担对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除非存在被告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特殊情况。
【】《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亮点有这些》作者:陈兵赵青
(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赵青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后)
【9】
在行政执法实务中,经营者很少有在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行政调查中成功主张正当理由。
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5条所规制的情形,即指:(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主要是采取事前审查制,若经营者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所列标准,应当事先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制的标准如下:(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为担书,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不利于形成统一有序的市场,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于。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制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的行为。《反垄断法》第41条规定,禁止以下各地区间的经济封锁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其他行为。《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5、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垄断协议,旧《反垄断法》规定:对已经达成并实施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尚未实施所达成协议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而新《反垄断法》第56条则对此进行了调整:已经达成并实施协议的,即使上一年没有销售额,处以五百万以下罚款;尚未实施的,可以处以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旧法规定的罚款上限是五十万元,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毫无约束力。而新《反垄断法》第58条则规定:如果违法的集中造成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使没有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后果,处罚金额为五百万元以下。
不仅如此,新增的第63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进一步处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罚款。对处罚上限的大幅度提升,将有效地提升反垄断的威慑力,从而对相关企业形成事先的震慑。
值得指出的是,除了对涉案企业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外,新法还规定了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比如第56条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的第67条更是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国《反垄断法》正式确立了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决策都是由个人作出的,刑事责任也将落实到个人头上,可对遏制垄断行为起到很大作用。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究竟何种垄断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以及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尚需新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规定。
五、反垄断法企业合规中宽大激励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要与教育相结合,也应当责令企业改正,因此当企业违反行政处罚法时,行政机关要求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改正违法行为并防止以后再犯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律原则。这是行政激励措施的原则性法律依据。
新《反垄断法》在第56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对这一规制,新旧《反垄断法》是一样的,没有修改。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川市监处〔20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市监案〔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海盐县永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是基本一样的。
对当事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理由是,但鉴于当事人是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极大程度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查工作。故,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海盐县永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的理由是,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第一个主动向本机关报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为调查认定该垄断协议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故,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免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以下简称“《宽大指南》”),成为了反垄断执法部门执法、企业经营者配合反垄断调查及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指南。《宽大指南》中规定了宽大的适用范围、宽大申请提出的时点、宽大申请所需材料、宽大申请人的顺位、宽大免除和减轻处罚的幅度等。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时间,《宽大指南》第四条规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在执法机构立案前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前,也可以在执法机构立案后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
《宽大指南》第六条规定:“第一个向执法机构提交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及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免除处罚”。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第一顺位的经营者(组织者除外),执法机构可以对经营者免除全部罚款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在执法机构立案前或者启动调查程序前申请宽大并确定为第一顺位的经营者,执法机构将免除全部罚款。对于第二顺位的经营者,执法机构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顺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20%至3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后序顺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不高于20%的幅度减轻罚款。这说明只有第一个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的经营者才有可能被免除处罚,之后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的经营者只能根据情况获得减轻处罚的处理。
获得免除处罚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提供“重要证据”,该条第三款指出:“经营者提供的重要证据是指:(一)执法机构尚未掌握案件线索或者证据的,足以使执法机构立案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的证据;(二)执法机构立案后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后,经营者提供的证据是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并且能够认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
案例中学习企业合规,公司应建立自己的合规管理体系,形成自己的合规文化。合规管理本身并不能为企业直接增加创造利润,但是有效的合规管理却能为企业避免经经济上的损失,提供保障和支持。
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会有一定的前期投入。如果没有建立自己企业的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当被国家行政机关监管调查处罚,会面临高额的罚单,同时还会有相关利益方的民事起诉,侵权赔偿,垄断行为的入刑后,还可能涉嫌刑事处罚。
就目前的法律规制,和国家管理机关的配置完善,强监管的时代已经到来。下一步通过刑法修正案对涉及垄断行为的入刑,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如果没有主观意识对行为的自我约束,最终是会成为一个不合格的市场运动员,会被红牌罚下场。
强化合规管理,防范合规风险已经成为全球企业发展的新趋势。市场主体逐渐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开始从被动的”要我合规”向主动的“我要合规”转变,逐步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自己的合规管理体系。因为相关的实际案例作出了答案,让企业缴纳的学费太昂贵了。
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只有建立自己的适合自己的有效合规管理体系,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违规行为的发生,只有形成自己的独特自己的合规文化,才能使自己在市场的跑道上跑的更远、更快。
六、结语
反垄断法作为一个部门法,从法律服务角度讲,只是一个独特的、小众的、复杂的、涉及多学科、多行业的一个服务门类。如果想在这一服务上有所作为,还得下点功夫。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11月18日,发布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如果通过后,可能在民事案件上数量上有所增加,具体增加多少,大家还得拭目以待。
推荐阅读
-
开过户错过申请期 今冬续费还能用上集体供暖
最泰(记者贾风城)近日,市民朱先生租了开元小区住房想申请用暖,却被热力公司告知8月份以后就不再受理新增供暖申请了,经过查询朱先生房东集体供暖开过户,仅仅多年没用,今年可以交费享用供暖。“房子是租的,房东没有住过,暖气有但好像从来没用过。”朱先生说。9月17日,朱先生到热力公司咨询申请新增用暖的相关事...
-
展讯丨心似一片湖——石琴小品展[甲辰春】在恒庐开幕
潮新闻客户端6月1日,“心似一片湖——石琴小品展”在杭州恒庐美术馆举行。这场小展,是石琴与西湖之间,跨越四季更迭、晨昏交替的深情对话,每一笔、每一墨都浸润着他对这片湖山无尽的深情与敬意。心似一片湖——石琴小品展[甲辰春]序石琴先生说:西湖山清了,树绿了,花开了,湖醒了。我说,是你的笔墨将其唤醒的。就...
-
如果地球被吃掉——翰林缘“熟人社区”暑期营主题活动
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园,保护资源环境,善待地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为了培养孩子们的环保意识,增强他们保护地球的责任感,翰林缘“熟人社区”居委会携手探秘王国团队在社区的活动室,开展了“如果地球被吃掉”暑期营主题活动,翰林缘社区5-12岁的孩子参加了此次活动。志愿者老师和孩子们一起阅读了绘本《如果地球被吃掉...
-
金秋广东家居“焕新”忙
金秋十月是装修旺季,在以旧换新政策补贴的带动下,家装厨卫市场消费潜力不断被激发。“最近,厨房电器销售区人流量增加了50%左右,有些顾客知道以旧换新补贴后,就增加了厨房升级的预算。”苏宁广州旗舰店工作人员陈女士告诉记者。数据显示,从9月启动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以来,截至10月20日零时,广东家装厨...